延长保修服务免责申明
延长保修服务免责申明
一、服务责任说明
  1. 附件类如电源适配器,电池,耳机等不享受延长服务。
  2. 延保期内部分器件若无法维修,将可能直接更换新器件(如硬盘等)。
  3. 服务于标准保修期结束日次日零时生效,至延长保修服务期限届满之日二十四时自然终止。
  4. 所有针对设备的服务权限,都不支持单独更换到另一产品上,已购买该服务的产品,如在购入*当日开始计算,十五天内发生换货,延长保修服务的权益将转移至所换新设备上,有效期从换机当日起重新计算;
  5. 因保修期内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导致换机,新机的保修截止日期,取原机延长保修服务的截止日期与新机标准保修截止日期二者之长者。(注意:新机保修起始日期从最后一次维修完成当日开始计算)。
  6. *购入时间以电子保卡保修开始计算时间为准,不支持电子保卡的,以发票及对应采购合同等具法律效益凭证为准。
  7. 因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及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海啸、放射性污染、雷击等)原因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二、除外条款
以下场景不属于服务范围:
  1. 未经华为授权许可的改装、拆卸、维修等;
  2. 主机产品铭牌、IMEI/MEID/SN缺失、损坏或者涂改,而无法确定是否属于被保障产品的;
  3. 数码配件及耗材的损失;
  4.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5. 外观磨损、划痕以及其他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失;
  6. 因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及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海啸、放射性污染、雷击等)原因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7. 数据丢失等非硬件损失;
  8. 已经超出保障服务时限的;
  9. 间接损失;
  10. 认定遗失或被盗的损坏;
  11. 自行刷机、升级和软件中毒等系统、软件问题造成终端产品的功能故障;
  12. 将终端产品送至除华为客户服务中心以外的其他维修机构进行修理而产生的费用;
  13. 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引起的损失;
  14. 无有效发票/合同或发票/合同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擅自涂改发票或合同的。